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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三十四):销售保健品被认定为诈骗行为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网络犯罪刑事实务 Author 刑辩黄佳博
典型保健品诈骗行为
保健品销售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入罪逻辑
定性诈骗存在争议的保健品销售行为
以诈骗定性的保健品销售行为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
排版 | 团队助理小何
作者 | 黄佳博律师
黄佳博
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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